一、事项名称:上海市工业领域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第一类,核准类项目 (一)受理范围:《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录细则》中属于市经信委核准的项目。 (二)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1、中央在沪、市属企业集团及主管部门请示核准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5、房地部门出具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招拍挂项目需提供)、房地产证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已有土地房产或租赁房产项目需提供); 6、节能评估报告(目前按沪府发[2008]6号文,年新增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需提供);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核准项目的变更 已经由我委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我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四)核准项目的变更需报材料 1、中央在沪、市属企业集团及主管部门项目变更请示 2、原核准批复复印件 3、建筑面积等规划参数发生变更的需规划部门意见 4、生产能力或工艺发生变化的需环保部门意见 5、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类,备案类项目: (一)备案申请的时间 项目在企业决策后或上级主管部门(国有企业)批复后即可到政府部门备案。而不应在项目开工后再来备案。 (二)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备案申请报告(1000万元以上项目需提供。主要包括企业概况、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节能环保措施、建设进度计划、社会经济效益等,也可以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招拍挂项目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已有土地房产或租赁房产项目需提供); 6、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备案的变更 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备案变更。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变更手续,如有必要,备案变更要召开相关部门专题会议,征求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1)项目法人发生变更;(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3)建设规模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4)建设性质发生变化;(5)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四)备案变更需报材料 1、企业备案变更请示文件 2、原备案意见表 3、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4、建筑面积等规划参数发生变更的需规划部门意见或设计部门方案 5、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许可程序及时限 1、项目单位在线填报《上海市企业投资备案申请表》及上传申报材料扫描文件; 2、在确认网上填报材料和上传材料完整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海市企业投资备案意见表》; 3、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经济信息化委产业投资处换取《上海市企业投资备案意见表》。 三、负责许可处室: 产业投资处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受理人联系方式:钱德琴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14室, 电话:23119446 邮编:200003, 六、救济方式及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